中深(国际)健康与养老产业研究中心  中深(国际)健康与养老产业研究中心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对接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 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保护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产品定义】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 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条【产品类型】养老

2018-03-03 00:33:27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对接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 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保护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品定义】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 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品类型】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

第四条【投资策略】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投资策略包括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策略。

其中,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应当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 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恒定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 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目标风险基金应明确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注明。

第五条【投资比例及运作方式】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与基金的投资 策略相匹配。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 1 年。

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 1 年、3 年或 5 年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60%、80%。

第六条【子基金要求】 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情况,且被投资子基 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3 年,最近 3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3 年业绩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2、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 1 亿元;

3、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成立满 2 年;

2、公司治理健全、稳定;

3、公司投资、研究团队不低于20 人,其中至少 3 人符合养老目标基金基金经理条件;

4、成立以来或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经理】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在本公司担任股票型、债券型或混合型基金经理 5 年以上,或者具备 5 年以上的养老金、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历史业绩稳定、 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最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基金费用】养老目标基金可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 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养老目标基金的产品费率原则上应不超过同类型产品的 60%。

第十条【投资者适当性】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 资人推介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向投资人推介适合的养老目标基金,引导投资人开展长期养老投资;

2、向投资人推介的目标日期基金应与其预计的投资期限相匹配;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宣传及风险提示】养老目标基金应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投资策略。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养老目标基金还需在基金名称中明确产品风险等级。其 他公募基金,不得使用“养老”字样。

养老目标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应明确“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并在显著位置使用醒 目方式注明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养 老目标基金编写专门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养老目标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参与权益资产的比例、基金风险 特征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存量产品】本指引实施后,基金名称中已经包 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如果不符合指引要求,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